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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一×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一,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一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周一伙同任(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牌照号为津d的银色五菱荣光面包车来到本市东丽区万新街成林道星光网吧门前,由任使用t型锥盗窃失主李玉铎停放此处的红色雅迪电动车一辆。后二人运赃至本市河东区红星路来安里小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2015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一在本市河东区红星路来安里7号楼2门601号其住处以及驾驶的牌照为津d的银色五菱荣光面包车内,先后十余次容留任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玉铎的陈述、证人任、周二、周三、徐、陈、周四的证言、检查笔录、被盗车辆及作案工具的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的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一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十余次,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一犯有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随案移送冰壶一个,予以没收。(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万新派出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宝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祎速录员  吴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