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有权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22号罪犯刘有权,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6)绵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有权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已经缴纳500元)。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以(2007)川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8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2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9月16日止。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刘有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有权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有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案后果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有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8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