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晓东,邴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晓东,邴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712号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414号。法定代表人:李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茹,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333号棕榈园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宋晓东,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1046号百商太阳城小区*期***号商铺。被告:邴静,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1046号百商太阳城小区*期***号商铺。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晓东、邴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晓东、邴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