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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石萍等申请执行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萍,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石萍,女,汉族,住三台县东塔镇。被执行人江伟,男,汉族,住三台县古井镇。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伟的银行存款45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