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石萍等申请执行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萍,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石萍,女,汉族,住三台县东塔镇。被执行人江伟,男,汉族,住三台县古井镇。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伟的银行存款45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