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栾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189号原告栾某某,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被告徐某某,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以其将与被告徐某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栾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阿金此拉人民陪审员 罗 德 禄人民陪审员 郑 开 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碧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