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4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钮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679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吴平德,干部。被告:钮某甲,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杨某与被告钮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步勇独立审判,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钮某乙随被告生活,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理;3、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助。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3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钮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投,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来,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未能有所改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原告的陈述。2、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4、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子钮某乙的出生时间。5、颍上县夏桥镇夏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6、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以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提起过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7、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曹法群的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经常生气,被告好赌博,经常殴打原告;经过村干部劝说过,被告当时说得好,过后还是那样,没有改变过;他们没法再在一起生活了。8、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陈明金的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经常生气、被告经常打原告,把原告身上都打青了;被告还好喝酒,一喝醉酒就打原告;后经双方干部说和,被告将原告接回家,回去还打原,重复多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但婚后双方性格不投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且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直未能有所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钮某乙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钮某乙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无证明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钮某甲离婚;原、被告婚生子钮某乙随被告钮某甲生活,原告杨燕梅每年负担子女抚育费3000元(从2016年2月1日起,至钮某乙年满18周岁、由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该款于每年12月31日前,由原告杨某付给被告钮某甲;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胜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