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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韩子润与张少勇、于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子润,张少勇,于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0-2号原告韩子润。委托代理人杨德亭,潍坊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少勇。被告于南。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宁宁,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子润诉被告张少勇、于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0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于南所有的鲁G×××××号车进行了扣押,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南所有的鲁G×××××号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吕 虹人民陪审员  张绪岺人民陪审员  王素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田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