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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103余冬标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冬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103号罪犯余冬标,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冬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3日投入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改造,后转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湖刑执字第63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以(2014)吉中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10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冬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8次、单项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余冬标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冬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8次、单项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冬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冬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