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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阳绍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阳绍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职工,住址不详。委托代理人崔利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阳绍凌,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阳绍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自接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逾期不交纳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