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光珠与温州舜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珠,温州舜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4号原告:陈光珠。委托代理人:冯忠,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州舜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潘春苗。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光珠与被告温州舜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2216元,由原告陈光珠负担。审 判 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范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