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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催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东洋佳嘉(宁波)海绵制品有限公司、镰中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洋佳嘉(宁波)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95号申请人东洋佳嘉(宁波)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南东路302号。法定代表人镰中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东洋佳嘉(宁波)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武进建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50005322933879,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洋佳嘉(宁波)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