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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黄庄支行与赵杭、赵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黄庄支行,赵杭,赵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30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黄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黄庄镇段东侧、苑家场乡村公路南。负责人王玉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学宁,该支行员工。被告赵杭。被告赵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黄庄支行与被告赵杭、赵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黄庄支行撤回对被告赵杭、赵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