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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杜六芳与沈前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前新,杜六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前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六芳。上诉人沈前新为与被上诉人杜六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沈前新在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上诉须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前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延冰审 判 员  徐 晶代理审判员  张美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鲍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