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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19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刘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