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尹丽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尹丽婵,谢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2838室。法定代表人:刘康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东盟青年产业园丰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鹏枝。被执行人尹丽婵,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谢毅,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尹丽婵、谢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195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越野客车壹辆。现因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保全担保已无必要,需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