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刑更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赵文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132号罪犯赵文杰,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石大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7日本院再审作出(2012)石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3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3年三季度表扬,现计分考核累计103.5分。建议对罪犯赵文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三季度表扬,自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计分考核累计103.5分。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收费大厅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虽然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但鉴于该犯犯数,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庆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