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任兰奎与孙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兰奎,孙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91号原告任兰奎,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广杰,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成明,男,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兰奎与被告孙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兰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双方已经和解。本院认为,原告任兰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兰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6.00元,减半收取1,438.00元,由原告任兰奎负担。审判员 董 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