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彭树宣与潜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彭树宣。委托代理人黄文权。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黄剑雄,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秦德志,该市法制办公室复议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树宣诉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彭树宣以潜江市人民政府接受其自留地承包经营权申请并按程序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树宣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树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树宣负担。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魏天红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开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