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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与彭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彭海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33号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三元世纪城9-2号。法定代表人虞爱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锡军,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与被告彭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海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