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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城区宏丰水产经销部诉被告阳泉市景隆花园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城区宏丰水产经销部,阳泉市景隆花园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147-2号原告阳泉市城区宏丰水产经销部。经营者荆建宁,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景隆花园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津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城区宏丰水产经销部诉被告阳泉市景隆花园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城区宏丰水产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