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盛德英、朱卫根与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德英,朱卫根,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430号原告:盛德英。原告:朱卫根。委托代理人:盛德英,身份信息同原告盛德英,系原告朱卫根的妻子。被告: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庙桥街46号。法定代表人:戴玉梅。原告盛德英、朱卫根诉被告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返还装修保证金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桐乡市崇福镇世纪大道828号锦绣家园29幢2单元301室业主,被告曾系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2013年1月9日两原告向被告缴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约定装修后一并退还。后两原告对房屋装修完毕后,要求被告返还装修保证金,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盛德英、朱卫根装修保证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云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人民陪审员 孙菊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