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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新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88号原告陈新明。委托代理人葛晓燕,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下称人寿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文阳。委托代理人徐剑,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明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陈新明负担。审判员  廖朝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淦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