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9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滕小玲与吕萍、曹文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小玲,吕萍,曹文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902民初279号原告滕小玲。委托代理人彭博、黄志国,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吕萍。被告曹文胜。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祁静梅,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负责人徐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博,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小玲诉被告吕萍、曹文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小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滕小玲负担。审判员 钟江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小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