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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国洪亮与潍坊奥嘉灯饰有限公司、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洪亮,潍坊奥嘉灯饰有限公司,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265号原告国洪亮,1970年7月23日。委托代理人尹明英,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奥嘉灯饰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金马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李化兴,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驻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明珠水电大楼。法定代表人石永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洪亮与被告潍坊奥嘉灯饰有限公司、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奥嘉灯饰有限公司、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奥嘉灯饰有限公司、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伟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