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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孙德华与张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华,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792号原告:孙德华,女,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张荣,女,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华诉被告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华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张荣名下财产在价值1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原告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大道360号6栋2单元4层404号(权×××)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德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荣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对原告孙德华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大道360号6栋2单元4层404号(权×××)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