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法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邱和德与李进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和德,李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邱和德。被执行人李进明。申请执行人邱和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进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邱和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法执恢字第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