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邵正立与张应楠、王文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正立,张应楠,王文斌,高普庆,张德兴,黄体光,庞志刚,黄维刚,马兰票,葛慧,邵所,陈长军,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邵正立,男。被执行人:张应楠,男。被执行人:王文斌,男。被执行人:高普庆,女。被执行人:张德兴,男。被执行人:黄体光,男。被执行人:庞志刚,男。被执行人:黄维刚,男。被执行人:马兰票,男。被执行人:葛慧,女。被执行人:邵所,男。被执行人:陈长军,男。被执行人:王彪,男。申请执行人刘正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5)皖宿拂公证字第7172号公证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斌、高普庆、张德兴、黄体光、庞志刚、黄维刚、马兰票、葛慧、邵所、陈长军、王彪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文斌、高普庆、张德兴、黄体光、庞志刚、黄维刚、马兰票、葛慧、邵所、陈长军、王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梅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