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3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吴东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吴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北路51号。负责人王城英,行长。被执行人吴东伟,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吴东伟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吴东伟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吴东伟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吴东伟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吴东伟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