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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0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诉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092-1号原告郑州理工职业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大学城南107国道。组织机构代码78051305—X。法定代表人马振红,该学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强、刘召娜,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西环路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8436530—1。法定代表人王胜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向党,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理工职业学院诉被告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理工职业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九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州理工职业学院负担。审 判 长  刘吉昌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