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9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四川正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众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正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众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095号原告四川正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腾飞十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育波,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坤,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众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博爱路*号。法定代表人阮传愈,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正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众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洪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