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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与江苏御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江苏御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65号原告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万达写字楼**楼****室。负责人唐迎鸾。委托代理人刘监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盛年,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御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民。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御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双方委托代理协议第八条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则提交提起诉讼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因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故本院应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祝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