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郑勇与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心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102号原告:郑勇,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2672-9。法定代表人:陈王斌。被告:浙江同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43715-8。法定代表人:陈王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胜东,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勇与被告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心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愿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前共同返还原告郑勇款项50万元并赔偿损失404166元;二、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不再履行;三、原告郑勇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2720元,减半收取6360元,由被告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张树春二O一六年二月一无代书记员 朱丽梅—?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