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4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古代财诉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代财,思南天豪车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24民初13号原告古代财,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远,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思南天豪车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腊梅,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古代财诉被告思南天豪车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豪车业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凡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代财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蔡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代财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天豪·未来城建筑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由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将其位于思南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天豪·未来城工程发包给原告古代财负责承建,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地点、工程名称、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古代财按照约定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交纳了工程保证金50万元,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交付给原告古代财承建,而交给其他人负责承建,致使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进行履行。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天豪·未来城建筑工程承建合同》;由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返还原告古代财保证金5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息3%计算该保证金从2013年11月20日起至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天豪·未来城建筑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由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将其位于思南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天豪·未来城工程发包给原告古代财负责承建,双方约定:由古代财向天豪车业投资公司缴纳安全质量保证金600万元,在合同签订时向天豪车业投资公司缴纳履约定金50万元,余下的550万元在进场后二个月内分期缴清;保证金一年半内即2015年5月30日前采用无利息方式分比例全部退还给古代财;如因天豪车业投资公司自身原因未按时退还保证金,延期30日内应按月息2%支付给古代财利息,超过30日后应按月息3%支付给古代财违约金及利息;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5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及相关费用;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工程地点、工程名称、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古代财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交纳了工程保证金50万元,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交付给原告古代财承建,而将该工程交与其他人负责承建。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古代财提供的身份证、《天豪·未来城建筑工程承建合同》、转帐交易凭证、收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豪·未来城建筑工程承建合同》对工程承建施工的相关内容有具体约定,本案法律关系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的工程安全质量保证金实际为履约保证金,原告古代财向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50万元,因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与他人承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应当承担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因此,对原告古代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天豪·未来城建筑工程承建合同》和由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返还其保证金50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古代财主张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应视为系支付违约金,合理合法,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被告天豪车业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及辩论权利的放弃、对原告古代财所起诉事实的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古代财与被告思南天豪车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天豪·未来城建筑工程承建合同》。二、由被告思南天豪车业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古代财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并按每月3%计算该保证金从2013年11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受理费12250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被告思南天豪车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列执行事项,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孙凡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胜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