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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明六、杨胜蓉申与蒋绍勤、严晓平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六,杨胜蓉,蒋绍勤,严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C}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六,男。申请执行人:杨胜蓉,女。被执行人:蒋绍勤,男。被执行人:严晓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岳池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蒋绍勤、严晓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该执行通知后3日内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杨明六、杨胜蓉办理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166号门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166号门市(原地名:岳池县大东街E栋第6号门市或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138号营业用房,建筑面积24.696㎡;房产证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306280041X)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杨明六、杨胜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