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袁河与赵领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河,赵领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袁河。被执行人赵领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