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0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刑初83号[HJ*2/4]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5年8月1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行政拘留,同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连西、丁树梅、张某、高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祥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指控:2015年8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二路与西五路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的高某乙与张某分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高某乙死亡,张某及电动车乘车人高某甲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及高某乙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二路与西五路路口东侧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的高某乙与张某分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高某乙死亡,张某及电动车乘车人高某甲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未提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郭朋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尸体检验照片、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对量刑事实进行举证,确认如下量刑情节:被告陈某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确认的量刑情节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及高某乙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并提交收条予以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量刑事实: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中一人系轻伤一级,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1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高某甲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3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未提异议,且有122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山东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调解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中一人系轻伤一级,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卞秀峰人民陪审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绍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