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13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北京鼎尖世纪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高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鼎尖世纪广通物流有限公司,高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3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鼎尖世纪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大韩继村北10平房15幢。法定代表人韩明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正涛,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艳平,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奎,男,1960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鼎尖世纪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12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鼎尖世纪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鼎尖世纪广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鼎尖世纪广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测绘费五千一百元,由北京鼎尖世纪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饶林生代理审判员 李汉一代理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永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