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2016)鲁1521刑初16号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刑初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次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14日被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福英、马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鲁P×××××重型自卸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阳谷县污水处理厂自东向北转弯时,与顺行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当事双方于2016年1月13日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徐某共赔偿被害人方56000元,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害人方,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拨打120、122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收到条、手机通话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0、122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彦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