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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建与高雄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高雄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218号原告:王建,自由职业。被告:高雄辉。原告王建与被告高雄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由审判员郑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珊、人民陪审员王思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雄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4日,被告因光谷国际广场B座四楼星添桌游吧玻璃安装项目,找原告安装,安装完成后被告没有钱支付,向原告出具了欠款14000元的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但被告拒不给付。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14000元。证据二:安装玻璃的详细清单。(系原告自己制作,被告没有签名)。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告承接了被告指定的光谷国际广场B座四楼星添桌游吧玻璃安装项目,总计费用24000元,被告支付了5000元定金,在原告完成了该桌游吧的背景墙,玻璃隔断、墙面玻璃、玻璃门的安装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材料款,余款14000元未能支付。被告于2015年1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安装玻璃工程款1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支付该14000元欠款,原告遂起诉本院,诉如所请。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安装玻璃工程款14000元属实,被告应依法偿还该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雄辉偿付原告王建安装玻璃工程款14000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150元),由被告高雄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 萍审 判 员  杨 珊人民陪审员  王思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宁伟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