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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某、泗水圣昌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公司,桑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226号被告:陈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某。被告:桑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桑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被告桑某无法进行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经本院书面催收公告费,原告不予交纳,原告的诉讼无法开庭审理,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某公司、桑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