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百冠(昆山)服帽有限公司与许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冠(昆山)服帽有限公司,许犇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5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冠(昆山)服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财茂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蔡裕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珍珍,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犇。委托代理人徐广飞,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百冠(昆山)服帽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2015)昆周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百冠(昆山)服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百冠(昆山)服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百冠(昆山)服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百冠(昆山)服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