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邢世春与刘艳辉财产损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世春,刘艳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邢世春,男,194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刘艳辉,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世春诉被告刘艳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振风经开庭传票传唤开庭时无故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世春负担。审 判 长 张清泉人民陪审员 徐守峰人民陪审员 林建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