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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邢世春与刘艳辉财产损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世春,刘艳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邢世春,男,194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刘艳辉,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世春诉被告刘艳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振风经开庭传票传唤开庭时无故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世春负担。审 判 长  张清泉人民陪审员  徐守峰人民陪审员  林建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