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字第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广平县。被告焦某,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广平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