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2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字第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广平县。被告焦某,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广平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