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诉被告射洪县玛茜休闲会所、汪桂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射洪县玛茜休闲会所,汪桂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张东,男,生于1983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玉龙乡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云,系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洪县玛茜休闲会所。住所:射洪县太和镇新华和盛世年华1栋1单元1楼3号。法定代表人:尹筱艺。被告汪桂英,女,生于1972年10月2日,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上列二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坤,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诉被告射洪县玛茜休闲会所、汪桂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东负担。审 判 长 赵 锋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人民陪审员 徐 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