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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诉被告射洪县玛茜休闲会所、汪桂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射洪县玛茜休闲会所,汪桂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张东,男,生于1983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玉龙乡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云,系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洪县玛茜休闲会所。住所:射洪县太和镇新华和盛世年华1栋1单元1楼3号。法定代表人:尹筱艺。被告汪桂英,女,生于1972年10月2日,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上列二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坤,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诉被告射洪县玛茜休闲会所、汪桂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东负担。审 判 长  赵 锋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人民陪审员  徐 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