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22刑初1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高中文化,住农安县。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解回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现羁押于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挪用资金罪一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4日,以吉农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在任农安县新阳信用社任信贷员期间,于2007年至2012年,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农户名义在该信用社贷款人民币917,000.00元,归其个人使用,至今未还。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刘某乙、侯某某、王某甲、贾某甲、丁某甲、曹某某、吴某某、朱某某、贾某乙、王某乙、刘某丙、曲某某、丁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周某某、马某某、孙某某、佟某某、张某甲、刘某丁、卢某某、闫某甲、张某乙、王某戊、贾某丙、丁某丙、刘福林、李某某证言;(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在任农安县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任信贷员期间,于2007年至2012年,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农户名义在该信用社贷款人民币917000元,归其个人使用,至今未还。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书证1.户籍证明:刘某甲出生于1967年8月2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到案经过、破案报告:2015年5月5日刘某甲被农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从长春市净月监狱解回到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3.证明:刘某甲于2002年12月至于2007年1月任农安联社新阳信用社代办员,2007年1月至2015年2月任农安联社新阳信用社信贷员,2015年2月解除劳动合同。4.刑事判决书:刘某甲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5.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联保借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凭证、还款凭证:证明刘某甲借用身份证贷款的相关手续。贷款户贷款的时间,贷款金额,已还款金额。其中:刘某乙4.5万、侯某某4万、王某甲4.5万、贾某甲4.5万、丁某甲3万、曹某某3万、吴某某5万、朱某某5万、贾某乙5万、王某乙3万、刘某丙2万、曲某某3.8万、丁某乙2万、王某丙3.5万、王某丁3万、周某某2.1万、马某某4.5万、孙某某1.8万、佟某某1万、张某甲3万、刘某丁3万、卢某某1.5万、闫某甲2万、张某乙1.5万、王某戊4.9万、贾某丙3万、丁某丙4万、刘福林1.6万、李某某2万。6.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刘某甲在农安县伏龙泉镇顺山村蔡家沟村8组居住期间无违法(治安处罚)、处罚(刑事处罚)等记录。7.报案材料、挪用清单:证明新阳信用社报案,刘某甲涉嫌挪用资金。8.借据:证明刘某甲为其借名垒户的农户出具的借据。(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乙证言: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45000元到现在没还呢,这钱不是我用的,是新阳信用社信贷员刘某甲用的。当时刘某甲盟长我说让我顶名贷款给当时的主任苗海波用,并且说贷款到期后不用我还,刘某甲找我几次后,我就同意给他顶名贷款了。后来我没南支取这笔贷款钱,我始终都没有到新阳信用社来过。我和刘某甲就是口头说的,没有书面的协议。2.证人侯某某证言: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40000元到现在没还呢,这钱不是我用的,是新阳信用社信贷员刘某甲用的,当时刘某甲到我家说他有头一年的贷款利息还不上了,让我顶名给他贷款,这样我就同意了。我去新阳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办完手续后我没有支取贷款钱,我不知道是谁支取的贷款。3.证人王某甲证言: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两笔贷款分别30000元、15000元到现在没还呢,这钱不是我用的,是新阳信用社信贷员刘某甲用的。贷款手续是刘某甲给我办理的,.当时和我一起办手续的还有丁某甲、贾宝仲、刘兴生在场,签完字后我就走了,不知道谁支取的贷款。我给刘某甲顶名贷款,我们俩之间就是口头说的,没有书面的协议。4.证人贾某甲证言:2009年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两笔贷款,一笔是一万五千元,另一笔是三万,总计四万五千元,贷款是刘某甲用的。当时刘某甲到我家找我说他要贷点款给原先信用社的大苗用,现在大苗还不上了,让我到新阳信用社给他顶名贷点款,他要给大苗的贷款结算利息,到秋他就能把我名下的贷款还上,因为我和刘某甲是亲属,我就答应他了,后来我分两次到信用社办理的贷款手续贷款四万五千元。后来的贷出来的钱不是我支取的。5.证人丁某甲证言:2009午2月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三万元贷款到现在还没还呢,是刘某甲用款。贷款手续是在信用社二楼西侧的办公室办的,当时是五户联保,有王某甲、贾宝仲、刘兴生。6.证人曹某某证言:2009年3月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两笔贷款,一笔是两万四千元,另一笔是两万六千元,总计五万。这钱当时我没用,当年的年底,我着急用钱,我找刘某甲说:你使我户头贷款,我现在想贷款贷不出来,我还着急用钱咋办。刘某甲说他给我整两万元钱,当年的腊月二十九,刘某甲给我两万元钱,我给刘某甲打的借条。7.证人吴某某证言:2009年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两笔贷款,一笔是两万六千元,别一笔是两万四千元,总计五万元,贷款是刘某甲用的。当时刘长期给我办的贷款手续。8.证人朱某某证言:2009年5月份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两笔贷款,一笔是两万七千元,一笔是两万三千元到现在还没还呢,是刘某甲用款。当年我们村的马某某找我让我到信用社贷两千元钱给他用,我就和他到新阳信用社了,到那后刘某甲就和我说他要用,我问他用贷款干啥,他说到秋他就不学上了,到年底我也没找他,第二年我找刘某甲问他还没还呢,刘某甲和我说我名下的贷款是苗海波用的,他已经报到县联社了,并且和我说信用社不能再找我要贷款了,后来刘某甲的妾子贾新文在妻子里看到我还和我说两三次呢,说我名下的贷款报给县联社了。9.证人贾某乙证言: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两笔贷款分别23000元、27000元到现在没还呢,这钱不是我用的,是新阳信用社信贷员刘某甲用的。贷款手续是刘某甲给我办理的,贷出来的钱不是我支取的,手续办完我就回家了。后来刘某甲给我出具了一张五万元的借条,内容是人民币伍万元整,上款系:顺山三社贾某乙贷款5000元,刘某甲使用,由刘某甲负责偿还,出据人:刘某甲。10.证人王某乙证言: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30000元到现在没还呢,这钱不是我用的,是新阳信用社信贷员刘某甲用的。贷款手续是刘某甲给我办理的,签完字后我就走了,不知道谁支取的贷款。我给刘某甲顶名贷款,我们俩之间就是口头说的,没有书面的协议。11.证人刘某丙证言: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20000元到现在没还呢,这钱不是我用的,是新阳信用社信贷员刘某甲用的。贷款手续是刘某甲给我办理的,签完字后我就走了,不知道谁支取的贷款。我给刘某甲顶名贷款,我们俩之间就是口头说的,没有书面的协议。12.证人曲某某证言:2009年12月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三万八千元贷款是刘某甲用的。当时刘某甲到我家说他单位要买岗位,让我项名给他贷款给他用。这样我就同意了,我去新阳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13.证人丁某乙证言: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20000元到现在没还呢,这钱不是我用的,是新阳信用社信贷员刘某甲用的。当时刘某甲到我家说他有头一年的贷款利息还不上了,让我顶名给他贷款,这样我就同意了。我去新阳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办完手续后我没有支取贷款钱,我不知道是谁支取的贷款。14.证人王某丙证言: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40000元到现在没还呢,这钱不是我用的,是新阳信用社信贷员刘某甲用的,我是刘某甲顶名贷款。刘某甲当年找我,他说他要在新阳信用社买班,手头没钱,要借钱的身份证和手戳用到新阳信用社贷款,我和刘某甲是一个村的,他是二社的,我是七社的,我当时也就同意了,后来刘某甲让我拿身份证的手戳到我们屯的石云庭家办的贷款手续,办完贷款手续后刘某甲就拿走了,我们也没去信用社支钱,都是刘某甲自己支的贷款到了2008年年末,刘某甲把我找到信用社刘某甲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说还王某丙名下的贷款五千元,等到2009年12月份,刘某甲又找我说他还不上我名下的贷款了,得亦一下转贷,到期后他再负责还上,不用我管了,这样我又和他到新阳信用社办理的转贷手续,直到现在他也没还上我名下的这四万元贷款。15.证人王某丁证言:2009年12月份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三万贷款到现在还没还呢,是刘某甲用款。当时刘某甲到我家找我说他要贷点款,说是要给别人结算贷款利息,我问他给谁结算利息,他也没告诉我,刚开始我不同意,后来他在我家商量我能有两个来小时他也不走,没办法我就同意了,后来我和我们村的王某丙、周某某,刘某甲一起来的新阳信用社办的手续,后来的贷出来的钱不是我支取的。16.证人周某某证言:我在新阳住用社有两笔贷款没还,一笔借款两万六千元,另一笔贷款一万八千元,总计四万四千元。是新阳住用社的信贷员刘某甲用的,我这是给刘某甲顶名贷款。刘某甲当年找我,他说他要在新阳信用社买班,手头没钱,要借我的身份证和手戳用到新阳住用社贷款,我和刘某甲是一个村的,他是二社的,他是包我们村的信贷员,我就同意了,这样刘某甲到我们屯在孙二家办的贷款手续,办完贷款手续后刘某甲拿走了,我们也没去住用社支钱,都是刘某甲自己支的贷款。到了2008年年末,刘某甲把我找到住用社,刘某甲和住用社的工作员说还周某某名下的贷款五千元,等到2009年12月份,刘长碉又找我说他还不上我名下的贷款了,得办一下转贷,到期后他再负责还上,不用我管了,这样我又和他到新阳信用社办理的转贷手续,这次是同一天分两笔办理的贷款手续。17.证人马某某证言: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三笔贷款,有一笔24000元,我还了一部分,现在还差16800元没还,另外我还给刘某甲顶名贷款两笔,一笔22000元,另外一笔是23000元,总共是45000元,到现在刘某甲没还呢。贷款手续是刘某甲在新阳信用社二楼西侧的办公室给我办理的,签完字后我就走了,贷款钱应该是刘某甲支的。我给刘某甲贷款时没有出欠条。18.证人孙某某证言:2012年6月25日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万八千元贷款到现在还没还呢,是刘某甲用款。当时刘某甲到我家找我说他要贷点款,让我去信用社给签个名,我问他干啥用,刘某甲说你别管了,让你签个字你就签,到时也不用你还,他找我三次后我也没办法,就答应他给他顶名贷款了。后来款贷出来刘某甲给我出了个借条。19.证人佟某某证言:2008年12月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四万元贷款,到现在还差一万元没还呢,这钱不是我用的,是刘某甲用的。当时刘某甲给我办的贷款手续。20.证人张某甲证言:2009年3月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三万元贷款是刘某甲用的。当时刘某甲到我家说他荜位要买岗位,让我顶名给他贷款给他用。这样我就同意了,我去新阳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21.证人刘某丁证言:2009年我想买车钱不够我就找我亲属闫某乙,让他到新阳信用社给我顶名贷款,到信用社后,我本打算贷款10000元,当时信贷员刘某甲说他也要用点钱,刘某甲没说干啥用,因我和刘某甲、闫某乙都是亲属,闫某乙就答应了,在信用社共办理三万元的贷款手续,刘某甲把贷款的三万元支取后交给我一万元,其余二万元刘某甲自己用了。22.证人卢某某证言:2008年12月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15000元,这钱是刘某甲用的。贷款手续是刘某甲办理的,我不知道是谁支取的钱,我都没看见钱。事后刘某甲给我写个借据。23.证人闫某乙证言:当时我两姨弟刘某丁到我家找我说让我顶名贷款给他用,我就同意了,到新阳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在办贷款手续时信贷员刹式明对我说他也要用点钱,刘某甲也没说干啥用,我就同意给刘某甲顶名贷款二万元,给刘某丁顶名贷款一万元,作了一笔贷款手续。24.证人张某乙证言:2009年12月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30000元,现在还有15000元没还,这15000是刘某甲周的,我用的15000已经还完了。25.证人王某戊证言:2007年12月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49000元,这钱是原先新阳信用社的主任苗海波用的。当年是信贷员刘某甲找的我,让我到新阳信用社贷点款给苗海波,后来我在刘某甲的父亲刘耀忠家办的贷款手续。我没去支钱,也没看到钱,签完字后谁支的钱我不知道。26.证人贾某丙证言:2009年12月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30000元,现在还没还呢,这钱是刘某甲用的。当时刘某甲到我家找我说让我顶名贷款给他用,他说他有贷款到期需要转贷让我给他顶名,说到期由他还,因为刘某甲是我姑父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到新阳新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但我没去支钱,也没看到钱。27.证人丁某丙证言:2009年2月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40000元,现在还没还呢。这钱是刘某甲用的,我没去支钱,也没看到钱。我们俩之间没有协议。28.证人刘福林证言:2009年12月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30000元,到现在还有16000元没还呢,这钱是刘某甲用的,我没去支钱,也没看到钱。事后刘某甲给我出了两次借条,2012年12周12日刘某甲给我出个贰万元的借条,2013年我多次找刘某甲还用我的名贷款,2013年11月10日刘某甲还款14000元,剩余16000元他当且又给我出个条。29.证人李某某证言:2009年12月我在新阳信用社有一笔贷款30000元,这钱是刘某甲用的,我没去支钱,也没看到钱。事后刘某甲给我出了两次借条,字据的内容分别是:人民币贰万元整,用李某某名贷款,借款人:刘某甲,2009年3月24日。第二次的借条是:人民币:贰万元正上款系刘第明借李某某名贷款2万元,借款人:刘某甲,2009年12月12日。(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从2002年末在新阳信用社工作了,一直做信贷员,负责伏龙泉镇红心村、顺山村的信贷工作。2007年之前我在新阳信用社不是正式信贷员,当时县信用社有政策,可以买岗,我当时手头没钱,我就找了我们村的周某某、王某丙、刘某乙,当时我直接和他们说我要买岗用钱,让他们到新阳信用社贷款给我用,这样当年我用周某某的户头贷了四万元,用刘某乙的户头贷了四万五千元,用王某丙的户头贷了四万元,后来到2009年12月份我分别给王某丙和周某某名的贷款还了五千元,之后又重新办理的转贷,刘某乙名下的贷款贷出来后我再就没有偿还本金和结算利息。我当时和他们三个说他们名下的货款不用他们管,到期后我负责处理了,并且我给王某丙还出具欠条了,但是我没给刘某乙和周某某出欠条。2006年我给原先新阳信用社主任苗海波找农户贷款六十多万元(具体数我记不清了),到期后,苗海波也还不上,我催他让他还贷款,他说他现在还不上,让我找农户贷款把原先发生的贷款平了,这样我在2009年又找的顺山村的贾某乙、曲某某、吴某某、丁某甲、孙某某、朱某某、王某丁、贾某甲、马某某、王某甲、丁某乙、王某乙、刘某丙、侯某某、曹某某、张某甲到新阳信用社结算苗海波用的贷款利息了。我当时和他们说让他们到新阳信用社给我顶名贷点款,我用来结算利息。但是有的我和他们说是给苗海波结算贷款利息,有的我就和他们说是结算利息用,但是没具体和他们说是结算谁的贷款利息。贾某乙名下贷款50000元、曲某某名下38000元、吴某某名下两笔贷款24000元、26000元、丁某甲名下贷款30000元、孙某某名下贷款18000、朱某某名下两笔贷款23000元、27000元、王某丁名下贷款30000元、贾某甲名下贷款两笔30000元、15000元、马某某名下贷款两笔23000元、22000元、王某甲名下贷款两笔30000元、15000元,丁某乙名下贷款20000元,王某乙名下贷款30000元,刘某丙名下贷款20000元,侯宝友名下贷款40000元,曹某某名下贷款两笔24000元、26000元,张某甲名下贷款30000元,这些农户都是我找的,到新阳信用社贷的款,这些钱都用来结算给苗海波贷款农户的利息了,另外还有一部分垫付还不上贷款农户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了,具体都结算哪个农户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我现在也记不清楚了。我找这些人贷款结算苗海波用的贷款利息和垫付还不上贷款农户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是因为当时县联社有政策,不允许有陈欠,所以我就这么做了。我找的这些农户贷款时农户都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了,都是我在新阳信用社一楼西侧的办公室办理的,而这些农户都没有支取贷款,就是贷出来直接还利息了,具体还哪个名下的利息我现在也记不清了。我当时和这些农户说他们就是顶个名贷点款,到期后不用他们管,我负责处理。我还记得还用我们村三社的佟某某名下贷了四万元,我给还了三万元,还差一万元钱没还,哪年贷的记不清了。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让刘某丁给我顶名贷款三万元,让张某乙给我顶名贷款三万元,他用一万五千元,我用一万五千元,张某乙用的一万五千元现在已经还了,让卢某某给我顶名贷款一万五千元,让闫某乙给我顶名贷款三万元,闫某乙名下的贷款三万元刘某丁用了一万元,刘某丁在贷款到期的时候就还了,现在闫某乙名下有两万元没还,这其中有我用了一万元,另外一万元是闫某乙在2004年有贷款五千元,后来我给垫付的,加上利息得有九千乡元,闫某乙去办手续的时候我就和他说了,用他的名贷一万元还钱,闫某乙当时也同意了。我当时找刘某丁、闫某乙、张某乙、卢某某他们四人就说我要用钱,没具体和他们说干什么用。实际上这四个人的贷款除去本人用的外,我都给苗海波用款结算利息用了。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王某戊的贷款4.9万不是我用的,是苗海波用的。李某某、刘福林、丁某丙、贾某丙他们四个的贷款都是我用的。李某某名下还有2.9万、刘福林名下还有1.6万、贾某丙名下还有3万元没还。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已当庭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被告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合议庭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一款(挪用资金)、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六十七条(责令赔偿)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犯挪用资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二、责令被告人刘某甲退赔农安县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917000元。审 判 长  张显春审 判 员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乔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