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群众,农民。2015年8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到定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孙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岩,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侯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定州市定曲路“威浪斯”KTV酒吧唱歌时,因其朋友杨某甲与在此唱歌的孙某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被告人郑某甲持烟灰缸击打孙某面部,致孙某左眼球破裂、外伤性视网膜、脉络膜脱离,左眼球萎缩、视力无光感。同时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定州市定曲路“威浪斯”KTV酒吧唱歌时,因其朋友杨某甲与在此唱歌的孙某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被告人郑某甲持烟灰缸击打孙某面部,致孙某左��球破裂、外伤性视网膜、脉络膜脱离,左眼球萎缩、视力无光感。经鉴定,孙某的损失属重伤二级,七级伤残。同年8月3日,被告人郑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案发时其与杨某甲、郑某乙、郑二伟在“威浪斯”KTV酒吧唱歌后结帐时,因杨某甲与一穿背心的男的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对方一个个子高的男的也上来帮着打杨某甲,其就持之前藏在怀中的烟灰缸冲那人脑袋砸了两下,打跑对方的人了,后把烟灰缸扔到KTV墙角。后来知道穿背心的人叫杨某乙。当晚其又返回该KTV,冒充铁西派出所索要监控未果。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案发当晚其与杨某乙、吴某、马某在一起在“威浪斯”KTV酒吧唱歌结帐时,杨某乙和一个小伙子发生口角引发殴斗,其也一起打,对方一起的一个穿浅绿上衣男子拿烟灰缸打其眼部两下,将其打蒙,后去医院治疗。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吴某、马某、孙某一起到“威浪斯”KTV酒吧唱歌,准备结帐过程中与一个小伙子发生冲突引发打架,那个小伙子把其右手掰了一下,孙某也上来一起打那个小伙子,对方一起的一个穿浅绿上衣的男子从怀中拿出一个烟灰缸冲孙某眼部打了两下,把孙某打跑了。孙某左眼伤重就医。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与杨某乙、孙某、马伟在“威浪斯”KTV酒吧唱歌结帐时,杨某乙和一个小伙子不知何故吵起来,其结完帐后发现孙某左眼受伤,杨某乙右手受伤,具体打架过程没看清。5、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与朋友和被告人郑某甲一起在“威浪斯”KTV酒吧唱歌结帐时,同行的杨某甲与一穿黑背心男的发生冲突,当时比较乱,郑某甲在干什么不清楚。6、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与郑某甲、郑某乙、某伟(具体姓名不知道)一起在“威浪斯”KTV酒吧唱歌结帐时,与一穿黑背心男的发生冲突引发殴斗。事后几天郑某乙给其打电话说郑某甲用烟灰缸把对方一个男的眼砸伤了。7、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两方客人发生口角后在门口外打架,被劝开后孙某进大厅问其是谁打伤其眼睛,杨某甲让一穿浅绿上衣男子离开现场。当晚事后11点54分,那个穿浅绿上衣的人自称是派出所的来调取监控,因未出示证件未让其调录像。8、辨认笔录,被害人孙某辨认出被告人郑某甲;证人杨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郑某甲。9、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刑司鉴(2015)第(05)2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孙某左眼损伤为重伤二级,10、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刑司鉴(2015)第(05)2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孙某的左眼损伤为七级伤残。11、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刑司鉴(2015)第(05)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孙某的左眼损伤后期治疗费用为26000元至33000元。12、被告人郑某甲在威浪斯大厅被监控拍到的录像截图(穿浅绿上衣)。13、证据清单及照片:作案工具烟灰缸一个。14、被害人孙某的住院病历及收费票据: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1天。15、破案经过,被告人郑某甲系自首。16、杨某乙的申请书:其右手受伤一事,不再追究杨某甲责任。17、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共计1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18、收条:被害人收到赔偿款12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孙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定州市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军强审 判 员 卢建会人民陪审员 王 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