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肖小李与黄业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业超,肖小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业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小李。委托代理人杜家迁、封启发,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业超因与被上诉人肖小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业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业超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业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450元(黄业超已预交),减半收取6225元,由上诉人黄业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应庆国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文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