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阮礼、杨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礼,杨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73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礼。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抓获,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希。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抓获,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礼、杨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礼、杨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日至5月11日,被告人杨希、阮礼先后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友爱网吧、升华网吧、帅帅网吧、领航网吧等地盗窃作案,盗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1668元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阮礼、杨希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的友爱网吧,被告人杨希假装与被害人刘某甲搭讪,趁机将被害人刘某甲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320元的苹果6plus推至显示器后,被告人阮礼立即将手机盗走。2、2015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阮礼、杨希来到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附近的升华网吧,被告人杨希假装与被害人沈某搭讪,趁机将被害人沈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166元的三星MEGA2手机推至显示器后,被告人阮礼立即将手机盗走。3、2015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阮礼、杨希来到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附近的拓华网吧,二人将一男子的白色魅族4手机盗走。随后,二人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公寓旁的帅帅网吧,被告人阮礼假装与被害人刘某乙搭讪,趁机将被害人刘某乙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632元的黑色三星NOTE3手机推至显示器后,被告人杨希趁机将手机盗走。随后,二人又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学堂坡社区的领航网吧,以同样的方法,盗走被害人夏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550元的黑色苹果5S手机。得手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的三部手机转至长沙市南门口销赃,二人将获赃款人民币2800元均分,所获赃款已被挥霍一空。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阮礼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沈某、刘某乙、夏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的证言;(4)被告人阮礼、杨希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6)指认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7)讯问被告人阮礼、杨希的某该院认为,被告人阮礼、杨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阮礼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价格鉴定意见书中对苹果6plus手机的鉴定价格过高。被告人杨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至5月11日,被告人杨希、阮礼先后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友爱网吧、升华网吧、帅帅网吧、领航网吧等地共同盗窃作案,盗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1668元的财物及魅族4手机一台。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阮礼、杨希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的友爱网吧,被告人杨希假装与被害人刘某甲搭讪,趁机将被害人刘某甲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320元的苹果6plus手机推至显示器,后坐在被害人刘某甲对面的被告人阮礼立即将手机盗走。2、2015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阮礼、杨希来到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附近的升华网吧,被告人杨希假装与被害人沈某搭讪,趁机将被害人沈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166元的三星MEGA2手机推至显示器,后坐在被害人沈某对面的被告人阮礼立即将手机盗走。3、2015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阮礼、杨希来到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附近的拓华网吧,二人将一男子的白色魅族4手机盗走。随后,二人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公寓旁的帅帅网吧,被告人阮礼假装与被害人刘某乙搭讪,趁机将被害人刘某乙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632元的黑色三星NOTE3手机推至显示器,后坐在被害人刘某乙对面的被告人杨希趁机将手机盗走。随后,二人又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学堂坡社区的领航网吧,以同样的方法,盗走被害人夏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550元的黑色苹果5S手机。得手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的三部手机销赃,并将赃款人民币2800元均分,所获赃款已被挥霍一空。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阮礼、杨希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杨希、阮礼被抓获到案。2、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阮礼、杨希的个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阮礼于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希于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杨希的父亲,其记得其和杨希是2015年3月底回的宁乡扫墓,住了两晚上就回长沙,而且其记得是清明节即2015年4月5日前回的宁乡,因为当时怕清明节人多,所以在清明节前就回去扫墓了。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3日14点至16点,其在友爱网吧上网打游戏,并把其灰色苹果6plus手机放在桌子上,一男子就坐到其旁边的位置跟其聊天搭讪,其还是专心在玩游戏,该男子把其的屏幕摇了一下,乘机把其手机拿走了,当时其没有注意继续在打游戏,过了一个半小时后,其才发现其手机不见了。该手机是其2014年12月份花5700元购买的。该网吧内有监控视频,偷其手机是有两个人,一个坐其旁边,一个坐其对面望风。5、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11日下午,其在学堂坡领航网吧上网,一25岁的男子过来和其搭讪,当时该男子边和其聊天边把其的手机往电脑屏幕后面推,大约一个小时之后,其玩完游戏准备拿手机时,发现手机不见了。该手机是其于2013年3月份以5000元购买的。6、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4日19时左右,其到后湖小区23栋升华网吧上网玩游戏,手机就放在电脑显示器下面的桌面上,一个25岁左右的男子走过来在其旁边的电脑桌前开电脑,边开边和其说话,其没有理他,该男子还时不时把手移到其的电脑桌上来,其当时在玩游戏,要他别打扰其,其它的没太注意,等到了20时,其下机的时候就发现放在桌面上的手机不见了,其马上去调监控,就发现是一男子在19时左右把其手机偷走了,其被盗的是一台白色三星MEGA2手机,是2015年3月份花2280元购买的。7、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11日下午17:20分左右,其到天马公寓旁边的帅帅网吧上网玩游戏,就把手机放在桌面上,一名男子过来在旁边的电脑屏前开电脑,一直跟其说话。当时他还乘机动了其的电脑屏,时不时把手移到其的电脑桌上来,其当时没太注意,过了几分钟,其发现其的手机不见了,其被盗的是黑色三星NOTE3,是2014年8月花4000元购得。8、被告人阮礼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两点多的样子,其和杨希到河西中南大学那边寻找作案目标,后来其二人找到一个网吧,其二人进去之后分开寻找作案目标,后看到一个男的在玩游戏,电脑桌上放了一台手机,于是杨希就坐到那个男的旁边和他搭讪,转移他的注意力,并趁那个人不注意将手机推到电脑显示器后面,其一直坐在那个人对面,等待下手的机会,看到杨希把手机推过来之后,其就拿起灰色苹果6plus手机马上起身离开了,之后其二人就逃离了那个网吧;2015年5月4日下午六、七点钟的样子,其和杨希到了河西的中南大学升华网吧,其二人进去之后就分开寻找作案目标,后看到一个女孩子在上网,手机放在桌子上面,其就坐在那个女孩子对面,杨希就坐在那个女孩子旁边,杨希就边和她说话,转移她的注意力,然后趁那个女孩子不注意就将她放在桌上的手机拿走了,其看到他成功之后就起身离开了,然后迅速逃离了升华网吧,这次偷得是一台白色三星手机;2015年5月11日下午,其和杨希商量好去网吧偷手机,并搭车到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附近,后其二人到拓华网吧寻找作案目标,杨希寻找到一男性受害人,当时该男的正在玩游戏,将一台白色的魅族4手机放在电脑桌上,其看到杨希靠近那个受害人之后其就知道他已经找到了目标了,于是其也靠过去,站在那个受害人对面,这时候杨希就和那个受害人搭讪,转移他的注意力,同时将受害人放在桌面上的魅族4手机推到了那台电脑显示器的后面,其就马上将那台手机放在口袋里,之后其二人马上逃离了拓华网吧;后其二人又到了天马小区附近的帅帅网吧寻找作案目标,后来其看到一男子在那玩游戏,将一台黑色的三星NOTE3手机放在电脑桌上,其就过去和那个男子搭讪,同时将那台黑色的三星NOTE3手机推到电脑显示器后面,此时站在电脑对面的杨希就将手机拿走,放到了自己的口袋里,之后其二人就逃离了帅帅网吧;后其二人又到了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附近潇湘大道旁的领航网吧寻找作案目标,后其发现一个女孩子在上网,手机放在电脑桌上,其就靠过去和她搭讪,杨希就站到那个女孩子电脑对面,其在和她搭讪的同时趁她不注意,将那个女孩子放在桌子上的黑色苹果5S手机推到了电脑显示器的后面,这时杨希就把手机放到了口袋里,之后其二人就迅速逃离了那个网吧,打车到了南门口,其二人将一起偷来的白色魅族4、黑色三星NOTE3、黑色苹果5S手机卖了2800元,其二人分得了1400元。9、被告人杨希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11日,其和阮礼商量去河西的网吧看搞不搞得到手机,之后其和阮礼搭车到了岳麓区中南工大附近下车寻找作案的网吧,后其二人就到了一个叫拓华网吧寻找作案目标,其看到一个男的在玩游戏,电脑桌上有一台魅族手机,之后其就去那个男的说话,转移他的注意力,然后其就趁他不注意将他的手机推到电脑显示器后面,当时阮礼就在那个人对面,他看到其将手机推过去之后就趁那个男的不注意就将那个手机拿走了,之后其二人就马上逃离了网吧;后其二人就到了帅帅网吧寻找作案目标,后来阮礼看到一个男的在玩游戏,桌子上放着一个黑色的三星NOTE3手机,之后,阮礼就靠近那个男的和他搭讪,转移他的注意力,其看他去搭讪的时候其就坐在那个男的对面等待机会,阮礼就边聊边转移那个人的注意力,然后趁其不备,将那台放在桌子上的三星手机推到显示器后面,其看到他推过来后,就趁那人不注意,将手机拿在手里,之后其二人就逃离了帅帅网吧;后其二人打车到了河边的一个网吧寻找作案目标,后来阮礼看到一个女的在那里玩游戏,桌上放了一台手机,他就走过去和那个人搭讪,其就坐在那个女的对面,阮礼和那个女的在搭讪的过程中趁那个女的不注意,将她放在桌面上的手机推到显示器后面,其看他推过来,其就马上拿了手机,逃离网吧,这次盗的是一台黑色苹果5手机。后其二人打的士到南门口,将上述偷来的三台手机卖了2800元,其每人分了1400元。10、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郭永学、王剑乐作出的岳价认鉴(2015)11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苹果6plus16G手机1台价值5320元,黑色三星NOTEN7508V手机1台价值1632元,黑色苹果5S手机1台价值2550元,三星MEGA手机1台价值2166元。11、现场指认照片证明:阮礼指认其和杨希共同盗窃手机的地点:拓华网吧、帅帅网吧、领航网吧。12、讯问被告人阮礼、杨希同步录音录像及网吧监控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礼、杨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礼、杨希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阮礼提出价格鉴定意见书中苹果手机的鉴定价格过高的辩解意见,经查,现有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该手机是其于2014年12月以5700元购得,且有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郭永学、王剑乐出具的岳价认鉴(2015)11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320元,且作出上述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上述价格鉴定意见书应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对被告人阮礼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盗窃过程中,二被告人积极主动实施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阮礼、杨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礼、杨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阮礼、杨希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因被告人阮礼、杨希盗窃所得而未退还的财物,应责令其退赔。根据被告人阮礼、杨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二、被告人杨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杨希、阮礼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海洋人民币五千三百二十元、被害人沈玉洁人民币二千一百六十六元、被害人刘阳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二元、被害人夏悦人民币二千五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语嫣人民陪审员 马国钧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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