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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莫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陈莫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付某某(曾用名付某林),男,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某某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冻结,分期分批偿还其所有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辛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