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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叶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33号原告叶某,女,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务农,住赫章县雉街彝族苗族乡。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务农,住赫章县雉街彝族苗族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路言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