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叶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33号原告叶某,女,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务农,住赫章县雉街彝族苗族乡。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务农,住赫章县雉街彝族苗族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路言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涛